印发 仓山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7-07-10
仓山区关于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培育壮大我区龙头企业,进一步夯实经济发展基础,现提出仓山区关于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四条措施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在仓山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仓山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扶持配套措施
(一)开办配套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服务、物流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2.经认定的新引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旅游业、现代农业及其他类型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3.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达到10亿元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4.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5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5.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70万元的开办配套补助。
以上开办配套补助从企业入驻后的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配套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在我区按前2年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部分的1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部分的5%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在我区按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部分按增量的10%给予奖励。
年度奖励总金额(包括市级奖励、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奖励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规定的,由区人社局协助其申请市级配套补贴;符合《仓山区高层次优秀人才、实用紧缺人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由区财政发放5-50万元区级配套补贴。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4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3.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资金扶持时优先安排解决。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从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350万元、110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1.若市总部办复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政策涉及的扶持配套措施。
2.本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我区缴纳入库。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3.本政策涉及的扶持配套措施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似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奖励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4.本政策由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仓山区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三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我区再给予1%的配套补助,市区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降低门槛,出台区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方案,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500万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软件生产企业总投标准适当降低为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在项目竣工并正式投产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达到省市技改补助条件的企业,直接上报省市重点技改项目,不再申报上述第二条区级技改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三条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里配套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予以配套奖励1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里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予以配套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扶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市里配套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予再以配套奖励1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市里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予以配套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扶持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
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在市里奖励工业企业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予以配套奖励15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工业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提升我区制造业品牌形象,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在市里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在市里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5万元配套奖励。
三、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在原有奖励12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给予追加2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给予追加3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工作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在市级性奖励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再融资额1亿元-3亿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区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60%投向本区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仓山区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为促进我区物联网产业发展,在省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和《福州市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的基础上,现根据仓山区物联网产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15%补助,我区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市区合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市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区按照合同完成金额的1.5%给予配套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应用示范与推广
支持智能工业、节能环保、旅游交通、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智慧社区、数字家庭等领域物联网应用项目的研发,对实现规模化推广,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本区研发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项目研发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在仓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我区生物医药领域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受外单位委托发生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能够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医药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1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医药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15%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7〕153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在市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础上,我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7〕153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获得全国首家或第二、第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第二、三家企业必须在首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三年内完成)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企业另外一次性补助奖补25万元和2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发展,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电子信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重点支持我区电子信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高于2000万元(含)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在此基础上,我区按照补助金额的10%再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子信息企业增产增效奖励
鼓励我区电子信息企业做大做强,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亿、10亿、20亿、100亿且当年实际纳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2%的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享受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奖补期限内其在仓山区级地方收入留成,超出部分应于企业享受补助的补助期结束之前一次性予以退还。
三、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扶持对象
向我区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从事互联网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演艺经营等的文化类企业,新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的文艺精品。
二、扶持内容
(一)财税奖励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税收奖励如下:
1.新注册企业第一年按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80%给予奖励。
2.在仓山区已实际缴纳税收一年以上,按区级地方收入留成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经营奖励
1.凡在本区举办4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票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实际缴纳区级地方收入留成部分100%奖励。
2.在本区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10万元(含)给予演出举办单位0.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0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
3.鼓励本区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承接大型商业演出,提高场馆利用率,降低场租费用,积极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于举办座位数4000座以上至1万座(含)、1万座以上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分别予以0.5万元、1万元奖励。
4.申请以上1至3项奖励的企业,如已申请本区财税奖励,或已享受其他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演出举办单位、同一场馆每年奖励上限20场次。
(三)获得“五个一”工程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五个一”(一部好的戏剧作品,一部好的电视剧(或电影)作品,一部好的图书(限文艺类),一部好的理论文章(限社会科学方面),一部好电影)工程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每年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二条措施
一、扶持对象
向仓山区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等体育服务类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财税奖励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税收奖励如下:
1.新注册企业第一年按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80%给予奖励。
2.在仓山区已实际缴纳税收一年以上,按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经营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按国家、省奖励金额的25%核定,评为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评为省级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依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奖励标准,即国家、省奖励金额的25%核定,评为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评为省级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拓展场馆运营、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对体育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按省或市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具体承办竞赛表演业活动的企业,获得省、市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专项资金的,按省或市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每年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定为国家、省级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
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对经我区推荐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经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三年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获得优秀奖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企业(团队)优秀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给予10万元后补助。
七、对众创空间培育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以往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资金从年度科学技术预算支出中列支。
仓山区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并向我区税收征管机关缴税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开发应用等研发、销售的企业:
(一)在我区新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在我区已注册且将注册资本金增资3000万元(含)以上;
(三)将注册地址从外省市迁移至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扶持内容
龙头企业落地奖作为政府对龙头企业落户我区的奖励政策。企业申请的财税贡献奖和大数据开发应用奖作为扶持政策部分,其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区级地方收入留成部分。
(一)龙头企业落地奖
上一年度入选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全国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2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二)财税贡献奖
年度在仓山区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软硬件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如下:在我区新注册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80%的奖励,将注册地址从外省市迁移至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50%的奖励,在我区已注册且将注册资本金增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增量部分80%的奖励;第二、三年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内的,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增量部分60%的奖励;第二、三年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5%的,给予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增量部分80%的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三)大数据开发应用奖
支持和鼓励仓山区企业开发应用大数据,对大数据开发应用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30、50、80、10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智慧仓山”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智慧仓山”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仓山区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四条措施
为增强我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仓山”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福州市《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政策: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在仓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国家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15-50万元奖励;
(二)在仓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7.5-30万元奖励;
(三)在仓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5-50万元奖励;
(四)经认定符合《仓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优惠价格购买人才公寓并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货币补贴;或购买仓山区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给予重点企业优秀人才的奖励
在我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在我区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中的优秀人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推荐,其中:前三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收入平均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推荐2名;前三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收入平均达到400-800万元的企业,可推荐1名),按《仓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申购人才公寓或购买仓山区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的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仓山区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
为加快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贯彻落实《福州市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根据仓山区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设急需专业,扩展对口帮扶渠道
凡增设海洋经济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3D打印、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急需紧缺人才且每一专业当年招生人数不少于30人的区属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经区教育、人社、经信等部门认定,由区财政给予每个专业平均80万元的开办费专项补助。
向对口帮扶地区每年招收一定名额的中职定向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给予每年每位学生生活补助3000元。
二、深化政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
支持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职业学校,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给予补助。对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每生3000元至6000元给予补助。实行校企人员“互兼互聘”,聘期待遇按照《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118号)规定由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三、拓展培养模式,提升人才质量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按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数,给予每人一次性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等政策,按《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见证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16〕38号)的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一次性500元至2200元补贴。在我区的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到我市指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少于300元。建立健全“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支持职业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学生的专业素质。
四、提高人才待遇,健全保障体系
在我区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协助申报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我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协助申报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经认定符合《仓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仓委办〔2014〕207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优惠价格购买人才公寓并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货币补贴;或购买仓山区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完善办学机制,推动职教建设
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列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的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300万元。对于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分级建设实施意见》(闽教职成〔2016〕70号)要求被认定为示范性学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达标学校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仓山区关于鼓励自贸试验区南台岛区块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七条措施(试行)
为鼓励引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南台岛区块(以下简称“南台岛区块”)基金产业集聚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南台岛区块新注册或将注册地址从福州市辖区外迁移至南台岛区块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仓山区税收征管机关缴税的企业法人。
二、奖励措施
(一)落户奖励:对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实到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0.5%作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5年平均兑现,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得迁移。
(二)用房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给予1年100%租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达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给予2年100%租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3年100%租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5万元。
(三)经营贡献奖:对符合条件且向仓山区税收征管机关缴纳的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包含南台岛区块存量企业)给予如下奖励: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区级地方收入留成的50%给予奖励。
(四)项目退出奖: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O、回购等),退出后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对本区证券机构实现项目退出或限售股减持的,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五)风险补助: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仓山区内企业或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招商引资奖:股权投资类企业吸引所投企业将注册地从福州市外迁入本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区缴交的,一次性给予其对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的2%作为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0万元。
(七)金融服务业人才奖: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及其最大出资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其子女义务阶段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优质学校。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依照本《措施》当年享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区级地方收入留成。
(二)本《措施》如有与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企业申请各项奖补时与省市及我区相关类似政策条款(不同政策文章称呼可能差异,以奖励性质认定)依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即已享受省市区相关政策的,不重复申请;省市政策与我区政策相同或高于我区政策的,原则上先行参考省市政策申请;省市政策低于我区政策的,由我区补足两者差额。
(三)用房补助所述办公场所原则上在南台岛区块内指定办公场所或等值租金补贴,确需溢出南台岛区块可报请区政府另行研究。租金不含物业费和空调费,奖补仅限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租金补助必须在租赁期间内方可享受。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转让或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否则其已领取的补助应全额予以退还。
(四)本《措施》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奖补。
(五)本《措施》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仓山办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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